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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农村有房子的注意!武汉发布拆迁补偿新政!(附:政策解读)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5-25

武汉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注册均须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改动)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减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并用于,坐落于村庄规划确认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归属于2017年度土地更改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因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注册的,按照本意见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注册均须。

二、总体原则

遵循“规划引导、分类实施,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认同意愿、修改程序”的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注册主体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注册均须的主体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注册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发证:

(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低收入、投奔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因贫困地区迁往、地质灾害预防、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后用于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承继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辟(构)筑城物所有权申请注册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后用于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经批准后用于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者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筹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者入股企业。

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辟(可分)筑城物所有权主体。

四、注册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一)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注册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照以下面积标准确权注册(因承继取得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参考继续执行):

1.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多达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总层数不得多达3层,具体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确认。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竣工的农村住宅,至今未展开改扩建的,远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注册;

2.实际建房面积未多达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建房面积登记;多达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测算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呈请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远超过面积不予注册。”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辟(可分)筑城物注册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后用作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辖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折合)确认属于合法用于的,按照审核面积不予确权注册;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作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苛按照批准后面积进行确权注册。

五、“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享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其自行选择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展开确权登记。通过承继等受法律保护方式合法获得多处宅基地的,不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认定后按照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注册。

六、土地及地上房屋权源的确认

(一)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源的认定

依批准后建房的,相关审核文件作为权源证实的依据。对于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涉及材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面积、建设时间、四至范围、权属变化情况等展开证实,公告30天无异议后,不予盖章证实,并以行政村为单位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查,对坐落于村庄规划确认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属于2017年度土地更改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予以确认,开具认定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工作必须安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权源确认材料审核的疑难问题会商。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辟(构)筑物权源的确认

1.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搜集申请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辟(构)筑物所有权认定涉及材料,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构)筑城物所有权人、面积、建设时间、四至范围、权属变化情况等展开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后,再将盖章确认的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材料请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城乡建设等涉及部门审查后,对位于村庄规划确认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归属于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证实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认为可以不予认定的,报区人民政府签署认定意见。

2.归属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后用作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补办涉及审核手续后再进行确权。

七、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对于合乎注册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统一申请,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于受理。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资料完善的情况下,区不动产注册机构按照规定不予法院。

(二)审查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属、面积、界址展开审核。对合乎注册拒绝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应该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登簿发证。经审核合乎登记条件,且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注册机构将申请人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申请资料要件

(一)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权源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历史上由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规划等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批准后文件;或者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权源的相关材料;

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于复建的,获取经民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涉及批准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辟(可分)筑城物申请人注册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乡镇企业须要提供有权确认部门出具的认定该企业为乡镇(村)筹办企业或者大股东联营企业的涉及材料);

3.权源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者获取区人民政府确认权源的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涉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九、不准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予办理确权注册: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或者租赁集体土地用作非农业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拒绝

(一)加强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注册发证工作胜总责,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应登尽安”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对村庄规划确定的现状农村居民点范围、确权登记范围和步骤进行公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对确权注册发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明历史用于情况、作好村民身份确认等工作,的组织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审核工作,的组织基层司法所作好确权注册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全面提高窗口办证服务水平,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证。在核查房屋修建年代时,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影像资料、土地详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等资料综合确认。办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均须的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确保,不得违规向农民收取。

(三)严格规范操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注册发证工作涉及面甚广、政策性强,各区要坚持公开透明,贯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持农村社会稳定;要坚持政策导向,贯彻确保权属调查真实、精确。当事人获取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及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依规展开农房确权登记均须或者登记均须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及人员责任。

十一、本意见施行后竣工的农房的土地及房屋确权注册发证工作,严苛依据涉及审核文件执行。

十二、各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编辑:摩羯 | 主编: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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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杨云鹏 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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