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家庭动迁款分配-资深周律师专业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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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作同住人?
问:(—)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般是所指被拆公有居住于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人,也视作同住人:
1、具备本市常住人口户口,至征地许可证核发之日,因成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年满—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征地补偿款的份额;
2、—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地许可证核准之日,因成婚而在被征地公有住房内居住于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给征地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人口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独自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地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离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给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拥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答案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不予处分,居住于在被拆卸公有居住于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于在被拆公有居住于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征地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六、涉及得失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于问题和拆迁移往达成协议,现—方反悔,如何处置?
答:涉及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征地公有居住于房屋时或住进被拆卸房屋时就房屋居住于或拆迁补偿等作出允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方或双方真实意思回应,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七、承租人与同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的,法院不应如何判决?
答: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款—般应该用于购房,但是有下列情况之—的,也可以支持当事人拆分货币补偿款的拒绝:
1、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居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导致当事人居住于困难,或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分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可以拆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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