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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房屋征收,将不仅是货币补偿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5-21

潘金忠:这里边我实在有可能是必须像刘律师说的这样的几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那牵涉到到这个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这第一。

第二个问题,集体土地上的这个土地的补偿。

第三个问题牵涉到到这个集体土地征税的程序问题。

02:59

说实话这个从立法上来说,就不存在三块的立法进一步规定的问题,对于房屋的这个补偿,刘律师刚才也讲解了,也就是说虽然立法上改变原来的这样的一些作法,比如说把地上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对待,但是这种立法转变了这样的一个作法,依然确保房屋它作为一个不动产的这样的一个价值属性的一个财产,来进行特殊化的一个对待,特殊化的补偿,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虽然说实际过程实践过程当中,绝大部分也采取了目前立法规定的三种这个补偿程序,补偿的一个方式,涉及到比如说置换宅基地。

第二个问题牵涉到到货币补偿。

第三个是进行这个安置房的这样的移往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过程当中,这个三种这个方式已经存在了,只不过现在是立法的把它固定化了,这是我觉得这是现实层面的问题。

但是在一个从立法上,我实在对这个改动,它有更多的一些其它的价值的尊重的问题,它的价值认同就是不再将农民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对待,而是将其作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最基本的房屋来展开对待,我觉得这是一个立法价值上的一个比较大的一个提高。

第二个问题,就是牵涉到到其实这个这种三种这个而立这立法之后,修订的这个三种的这样的一个方案的问题,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对于农村的住房这样的一个这个不动产的一种认定和维护,也是对于物权的,对于这样房屋物权的进一步的一个强化,因为这种物权支撑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那可能更多的还是牵涉到到一些居住于权利,所以说对于物权形态的不动产,不仅仅是货币的或者经济上的一个补偿,而且要从他基本的居住于需求来进行相应的安置,所以我实在这是一个立法逻辑的问题。

毕文强:我发现已经有这个些微的这种差别了,潘律师指出说道新《土地管理法》虽然把这些东西相同下来了,但是这些作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这样做了。所以说道它更大的价值是从立法价值取向方面不予相同。

刘律师尊重这个观点吗?

农村房屋征税不再以“地上附着物”补偿_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影响三期

#十年后农村宅基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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