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拆迁律师普法:企业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理以及收回程序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8-01
近日,楹庭律所招待了一位来自安徽省滁州市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所在的企业是2016年引资兴建的,目前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却面对主管部门征地征地,并且未能与主管部门在补偿问题上达成协议一致。
为此,这位当事人找到了北京专门负责管理企业征地的董国女律师、路永强律师。两位律师认真负责的解答了企业主的各项疑惑,并提供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本案中,不存在一个争议点,就是关于企业建设厂房的区域,是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实际上,这一点也影响着企业能否之后生产建设,能否获得满意补偿。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说说“闲置土地”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用于合同或者拨给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研发日期剩一年未动工研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研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严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研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确认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法
可以自由选择的具体方式有:
1、延长研发建设时间,但长不得多达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决定临时用于,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不具备后,重新批准研发,土地增值的,由主管部门缴纳增值地价
4、主管部门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认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之后研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与补偿
6、土地使用者与主管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主管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原土地使用者必须使用土地时,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不道德导致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缴纳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到应交款额的比例换算,确认适当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用于,其余部分由主管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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