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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律师说案】企业合法租赁厂房被强拆,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2

案件概要

今天要给大家共享的是一个与企业拆迁有关的案例,谈及企业拆迁这个话题呢,可交流的内容就非常多了,我们团队也计划在近期发布一个与企业征地有关的维权提示,以期为广大企业主答疑解惑。

下面我们再说返回今天的这个案例,委托方是广西南宁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2004年与大队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租给该村二十亩第三产业用地建厂经营,租期20年。2012年,该村土地经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征收。2014年,大队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移往协议书》并发给了土地补偿费及移往退休金。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经营未受到影响。自2019年起,征迁办的工作人员先后到公司就补偿问题沟通过几次,但是并未达成协议一致。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了高新区管委会下达的《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公司自行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迁往,逾期未搬迁者后果自负。6月13日,厂房被强迫拆除。


维权迫在眉睫。公司负责人立即联系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来硕拆迁律师团队,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插手,协助公司早日摆脱困境。

办案经过

接案后,团队指派了周彤律师主办该案,周律师立即针对该强迫拆除行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行政诉讼。


开庭前夕,周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得知,大队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与征迁办签定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公司对此事却毫不知情。一纸协议,将原本明晰的案情变得复杂起来,经过周律师的仔细分析,还是发现了其中隐藏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周律师逐一列出了被告实行的强制拆毁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

1、被告在实行强制拆毁行为时,《地上附着物补偿移往协议》尚未生效,该协议无法作为其强制拆毁房屋的合法性依据;

2、《地上附着物补偿移往协议》科无效协议,该协议系征迁办与大队单独签订,而原告作为案牵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却被排除在了协议之外;

3、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4、被告在实施强制拆毁行为时,案涉房屋并未被凌空交付,被告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

被告辩称,案牵涉土地已被合法征收,且其已经与大队签定了《地上附着物补偿移往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原告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故该拆毁行为合理合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后指出,因案牵涉建筑物内消声器的机械设备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因此高新区管委会在拆除过程中,应对案涉建筑物内未搬出的机械设备展开注册登记、适当交给,或原告证明案牵涉建筑物内财产已全部搬出,但高新区管委会所举证据足以证明,故本院确认被诉拆除不道德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应确认为违法。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桂01行初213号行政裁决:确认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6月13日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不道德违法。


虽首战告捷,但是该公司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针对大队与征迁办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周律师再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通知,本团队随后也将及时对该案的最新进展展开整理发布,青睐持续注目。

来硕律师提示您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或是被征收人常常会受到拆迁的威胁,特别担心不告诉哪一天自己的房子就被拆了,有的人就在这惴惴不安中草草签署交房,有的人则自由选择坚守,但是如果方法不当,则要面临极大的经济甚至人身风险。

来硕律所周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面对拆迁威胁,无须惧怕,掌握以下内容即可自行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如果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威胁说道如果再不签署,他们将在几天之内拆迁你的房(违章建筑等特殊情况在本文中暂不辩论),毋庸置疑,这样的威胁是不需要被合法实现的。其一,目前司法强拆已经取代了行政强拆,因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二,即便是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并非是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明确提出的,而是必须先依法向被征税人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等待法定控告期限届满或是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后,才可以提出申请,而这个等候期是极其漫长的,不可能在几天之内已完成。

关于我们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后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有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不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顺利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要求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备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票选为征地征地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税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展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造成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沦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电话: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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