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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达成搬迁承诺就能强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法院这样判!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5-28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本文作者:郑森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简介:很多时候,法律的意义更在于维护。以行政诉讼等涉及法律规范为事例,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规范或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从而更为有效地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便以其自身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铸就法律之盾,为当事人魏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宅基地上房屋遭强拆】

魏先生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某村村民,并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末,征收部门作出针对魏先生所在村的移往补偿实施方案,并告知村民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签下时间等信息。

因移往补偿方案内补偿标准过低,魏先生一直没有同意迁往。2019年年初,征税单位强行将申请人室内的财物搬离,并在其后强迫拆除了魏先生的房屋。

征税单位的强制拆除不道德,除给魏先生造成较小的财产损失之外还同时给其带给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在此情况下,他寻找聂荣律师团队寻求协助。

在拒绝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先是通过信息公开以及网上自助查找等方式调查取证,以提供关于涉案征收项目的具体信息。在前期打算工作已完成后,魏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法律分析:被征税人口头同意强拆能作为强拆不道德的实行依据吗?】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强迫拆毁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是强迫拆除不道德是否违法的问题;

对于问题一,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的组织实行”。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为合法的征税单位。本案中,首先是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虽指定镇政府为征地区域内的拆迁人,但在魏先生所在村组进行综合改建的征地过程中,有且仅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部门才有依法强迫拆毁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行强迫拆毁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利。

其次是,本案中名义上的征税单位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但其作为最新正式成立的行政机关,是否不具备法定的征税职权并不是一定的。

但根据律师查明的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报,指出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是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能与县一级人民政府相似,且已经取得关于征税征地部分的法定职权,以其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

对于问题二,律师认为征税单位在强制拆毁涉案房屋前,其称之为的唯一理由就是魏先生在紧迫状态下的口头答应,其强迫拆毁行为缺乏合法性。

原因在于,按照原《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过程中的征税单位拆毁涉嫌房屋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实施拆除;二是在被征税人阻碍征收的情况下申请人法院实施司法强拆。

很明显,本案中征收单位实行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征税单位的强迫拆毁不道德明显违法。

对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所坚称的在强制拆除前就已经取得原告允诺立即搬迁、双方已经议定有口头合约的理由,人民法院并未不予概述。但广大被征收人还是应多加留意,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与征收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严格意义上谈,征税方仅与被征收人达成的所谓“口头协议”,是不能作为其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的。通常所说的“房屋征税补偿移往协议”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方能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被征税人的补偿移往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2019)陕7102行初246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毁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保障。

聂荣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口头一致”通常并不能将补偿安置、搬迁拆除等问题彻底固定、解决问题,议定书面的内容完善的补偿安置协议实属必要。而在农村房屋遭强拆后,更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谋求协助,切勿让房屋变成“遭到拆迁若干年”的情形,那样将给依法救济造成很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