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科普:即使是违法建筑,也要合法地拆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0
原标题:拆迁律师科普:即使是违法建筑,也要合法地拆
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减缓,老城改建不断加快,全国各地研发、建设如火如荼,土地征税、房屋拆除,引起了许多行政纠纷。不论是在是市容市貌整顿中,还是在征地征地项目中,拆迁事件频频发生,执法部门似乎觉得拆迁是理所应当,似乎不搞出有个拆迁,履行职责就不到位一样。在城市整顿中,许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某一天忽然收到不知道什么机构做出的《限期拆毁通知书》,说道自己的房子是违章建筑,于隔年几天房子就被拆除了,突如其来的拆迁把自己都做蒙了。
那么,合法的拆迁是什么样子的呢?
一、拆除建筑适用哪些法律
对建筑(无论是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不受《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制。涉及到房屋征收时,还须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的拆毁(一般再次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须限于《行政强迫法》第44条的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必须强迫拆毁的,应该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又不拆毁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毁。
二、拆除主体是谁
确认对违法建筑的拆毁主体,首先要区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划分。根据《行政强迫法》第1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没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到底该由哪个行政机关实行,也得依据明确法律规定而以定。
所谓违法建筑,系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包括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暂停建设或者限期拆毁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毁等措施,以及《土地管理法》第83条:在非法闲置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罚要求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的规定。
三、拆毁的手段有哪些
《行政强迫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行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可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涉及行政决定。
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得选择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也不得采取暂停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四、拆毁的程序有哪些
对违法建筑的拆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迫法》规定的程序展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迫拆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程序:催告、征询当事人辩护、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实行强制拆除。
因此,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随随便便被行政机关拆卸了。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驳回、诉讼等方式推展纠纷解决问题,才能最大化谋求合理的赔偿金或补偿。https://www.sohu.com/a/514445868_393894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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