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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下的超生子女,现在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29

■本文作者:李凤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今年,“三胎”政策开始逐步实施,但对于80-90年代出生于的人来说,计划生育政策却仿佛还在昨天。在那时,大部分的城市和个别地区的农村,都在严苛实施该政策。如果家里有超生的人口,有的不仅会被罚钱,堕户口也不会比较晚。

那么问题来了,以前在计划生育政策下超生的子女,否还能取得拆迁移往补偿呢?这实际上要分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牧童律师将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农村拆迁过程中,超生子女获得移往补偿的确保之路。



【基本案情:拆迁按人口补偿,投胎子女不符合条件?】

王先生住在北方的农村L村。在九十年代时,他的母亲在已经生子了两个女孩的情况下,父亲却思想传统守旧,仍然想要一个男孩。就这样,王先生出生了。

但在当时,根据当地的“二胎政策“,王先生归属于投胎子,无法出生于后实施户口。后来,王先生的父母经过多方努力,终于给他上了L村的户口。

2020年,王先生已经长大成年,但还未分户出去。此时,L村因修高铁项目拆迁,拆迁部门先回到L村贴出《拆迁补偿方案》,随后,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便来到各家分别讲补偿政策。拆迁方规定的补偿标准为:每人口户可获得40平米的回迁房补偿。但是,像王先生这种超生子女的情况,却被排除独自。

面对拆迁部门单方面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王先生产生了焦虑,他否真的就拿将近40平的回迁房指标了?这个补偿方案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否能改动呢?

随后,他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刘牧童律师。



【律师分析:符合法定条件都能获补偿,补偿方案可修改!】

首先,《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投胎子女虽然在出生于时不合乎当时当地的政策,在户籍上不存在过变动。但在法律意义上,投胎子女仍是中国公民,并会因为“独生子女”政策而丧失公民权利。

其次,有被征地的农民,都有权利获得征税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项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指出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该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征收土地应该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先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应向征地征地法律的层面展开评价,而不能单纯从本地政策角度出发。确认过程中,往往考虑以下因素:(1)户口否在本村;(2)否有本村获得承包地、宅基地;(3)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于;(4)其他因素。



本案中,拆迁部门以单方面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褫夺了王先生取得拆迁补偿的身份性权利,是违法的。这样的补偿方案,老百姓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展开改动的。

由此,刘律师先后通过指导王先生收集证据、调取资料的方式,为王先生展开了身份确权。同时,还代理王先生及有类似情况的村民一起维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律师对该征地项目的审核文件进行了审查,如果是合乎“被征地农民”的法定条件,但征地方却在拆迁安置方案中予以回避的,这样委托人仍然可以获得征地安置补偿利益。因此,农村老百姓指出征地补偿不合理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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