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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办法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27

《达州市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办法》

一、制订背景

2017年4月1日达川区政府印发的《达川区征地征地范围内户籍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地期满已失效。目前,我区正处在大发展、大研发经济强区建设中,征地拆迁区域扩大,牵涉到人口众多,牵涉到群众切身利益复杂,为了加强对征地征地范围内户籍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健前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报》(川办发〔2012〕47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前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报》(川办发〔2003〕4号);

(五)《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前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64号);

(六)《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的通报》;

(七)《四川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放〔2018〕113号);

(八)《达州市征地征地补偿移往办法》(约市府放〔2018〕22号);

(九)《达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操作规范》。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十五条。

第一条 为引用的涉及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阐述制订《办法》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三条 为达川区征地征地控制区的范围:《办法》所称的征地征地范围是指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因城市拓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税的地区(含已统征统转的和待统征统转的农村地区)。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户籍实施单独管控,管控期限自征地拆迁范围的文件公布之日起,一般不得多达1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建设完成或其他原因无需再对户籍实施单独管控的,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及时解除管控。

管控范围实施动态调整,具体所牵涉到的村组范围由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征地的情况确认后发布。

第四条至第九条 为控制区户籍管理的涉及规定:根据明确情形,对在管控期限内的户籍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为户籍办理的流程:征地征地范围内,居民办理入户、分户的,由迁入地村(社区)同意后,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核,交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公安分局依法审批后办理。

第十一、十二条 为涉及责任人需要分担的法律责任:主要阐释当事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相关户籍申请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为该《办法》的补充说明: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况按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为该《办法》制订的部门:本《办法》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负责管理解释。

第十五条 为该《办法》的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除、修改、过热决定的,从其规定。

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