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中经营的厂房遭到强拆怎么办?法院判决需依法全面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20
※本文作者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冯宁宁律师
案件简介:
2002年10月,原告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了该村建设用地约15亩,总承包期限识了为30年。合约签定后,原告即开始投放大量资金,平整土地并修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8年,被告镇政府械键呕做出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拆迁补偿方案,取得北京市通州区恰部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全称区住建委)批示,同意上述方案的备案。根据上述方案,被告镇政府对原告厂房展开了测绘登记。但,原、被告双方一直没能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一致意见。2019年1月24日,被告镇政府组织涉及人员实行了对承租场地内的建筑物强迫拆毁行为。原告指出拆毁不道德违法,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裁决:
经审理,法院指出,从拆除背景来看,原告所辟厂房方位遇政府拆迁项目,享有适当的腾退补偿并且进行了实际的测量注册,因双方没达成协议赔偿金协议,后续镇政府实施了相应的拆违行为。如果依照镇政府所述“先拆违,再迁往”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原告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展开补偿金额的协商,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展开违法建设的拆除,因此,不回避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展开。综上,原告所辟地上物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现宋庄镇政府予以拆除,理所当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明确到赔偿项目及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涉嫌地上物,难以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明确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认损失数额,必要判决行政机关对涉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金。判决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金原告各项损失总计28*****元。
律师理解:
公民的信赖利益受到保护,本案中的原告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建设厂房并进行经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被告组织实行拆迁,应付原告的建筑以及经营损失不予补偿。被告辩称原告厂房为违章建筑,但通过其做出的方案,以及测量注册、与原告交流补偿等不道德由此可知,原告厂房属于拆迁迁往补偿对象,被告无非以拆违的方式超过其拆迁的目的,执法人员不具备正当性。为最大限度维护原告权益,所以法院裁决是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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