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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继承的农村祖房被拆迁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29

☑ 裁判要点

被拆迁的是当事人承继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不存在一个户口,但当事人需要继承的不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有的户口。由于当事人在其集体经济的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不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其承继的祖房被征地后,其无权拒绝行政机关另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导致的损失,还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征地过渡性酬劳损失。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缴 债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赔申650号

合议庭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道中,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寄居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市市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盘安,男,汉族,1940年8月6日出生于,寄居北京市朝阳区。

合议庭申请人王道中因诉被申请人涟源市人民政府(以下全称涟源市政府)征地征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赔终36号行政赔偿金判决,向本院申请人合议庭。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展开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道中申请人合议庭称之为,(一)原一审、二审查清事实不清。根据拆迁房屋丈量登记表的登记,王道中家庭作为被征地人口为两户五人,故王道中涉及征地的户数为两户。王道中在征地前有两户人口两处房屋,现征地了其一处房屋,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王道中两户中还有一户应得到移往。(二)因涟源市政府没履行安置职责,王道中由此遭受的损失,涟源市政府予以赔偿金。首先,根据娄政发[2008]3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背有关规定。拆迁房屋丈量登记表中王道中的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为48.11平米,故涟源市政府应该偿还王道中48.11平米的宅基地。虽然王道中拆迁户中有一户已有房屋,但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不能免除另外一户所拥有的异地安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价值。在涟源市政府没偿还债务宅基地的情况下,应偿还相等于宅基地价值的赔偿金。对于宅基地的赔偿金数额,在当前农地、宅基地只是原则上地方进行入市试点的情况下,王道中无法举证宅基地的市场价值是有原因的。本案以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所确定的自行移往补助的数额来确定宅基地价值,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案。因为本案涟源市政府不偿还债务宅基地的不履责不道德一直正处于持续的状态,王道中申请赔偿金时,其所在的村已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不进行土地安置而给予货币补助的数额是政府公开认可的宅基地的价值。其次,根据娄政发[2008]3号文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征地管理工作的通报》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征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则上先移往后征地,确需过渡性移往的,通过决定临时过渡房或支付过渡酬劳的形式,确保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多达两年,超过期限的,不应相应减少过渡费的缴纳额度。本案中,涟源市政府一直未对王道中拆迁户中的一户进行移往,也没采取决定临时过渡房的形式安排王道中过渡性,涟源市政府应缴纳相应的过渡性费用。综上,王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再审,催促撤消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反对王道中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因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赔偿金诉讼。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王道中是否有权拒绝涟源市政府赔偿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征地过渡酬劳损失。

从原审查清的事实看,王道中于2010年2月6日和涟源市安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定《征地房屋协议书》后,王道中继承祖屋中所占的房屋份额被拆毁,但王道中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内另有房屋一栋。由此可见,王道中被征地的是其继承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王道中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存在一个户口,但王道中能够继承的不能是具备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先的户口。由于王道中在其集体经济的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不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王道中继承的祖房被征地后,其无权拒绝涟源市政府再自行安置宅基地。既然王道中无权利要求涟源市政府再自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导致的损失,还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性酬劳损失。二审保持一审做出的驳回王道中诉讼请求的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道中的再审申请人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王道中的合议庭申请。

审判长王毓莹

审判员熊俊勇

审判员龚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亚

书记员 谢松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