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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谁有权批准征收我家的土地或房屋?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12

土地征税是涉及老百姓和涉及部门两方权益的一项活动,不能随意征税,谁是征收主体,谁才是有权批准土地征税的部门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征税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征税的,其征税不道德都是不合法的。

虽然,对咱老百姓来说,可能在土地征税中最介意的往往是征收补偿,但是征税是否合法,征税项目是不是获得批准,是谁批准的等都与咱老百姓的征税补偿具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咱老百姓也需要摸明白谁才是有权批准后征地的人,谁才是征税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后: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多达七十公顷的。

征税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改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后农用地改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核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改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该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见,只有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涉及部门才有权批准征地。除此之外,其他的主管部门比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部门都没批准征地的权限。

实践中,如果是没有权限的部门批准征地,那么征收不道德则是不合法的,且相关责任人或是单位还可能会受到惩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后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闲置土地的,超越批准后权限非法批准后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税土地的,其批准后文件违宪,对非法批准后征税、用于土地的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用于的土地应当交还,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以非法闲置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应当分担赔偿金责任。

对此,如果老百姓找到土地征收项目是无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那么建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体现或是举报,要求上一级涉及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不过必须留意的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需要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税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征税并非是为公共利益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么同样也不能批准征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而对于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在批准之后,一般情况下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予公告并的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公告并组织实行。

不过,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村委会要征税村里部分村民的土地,但是没明确地补偿安置方案,没土地征税公告,而且说得补偿标准也极为地不合理...他的问题是,村委会有没有权力征税土地?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具体地告诉大家,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力征收土地的,且他们所的组织的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若征收主体并不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那么建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需要警告大家的是,在土地征收中,一旦发现有贪污腐败的不道德或是非法批准征税、越权批准后征地的行为,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大力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是拿起法律武器确保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