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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村翻建房,拆迁期间被当“违建”强拆?全面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06

在征地征地期间,拆迁户和征地部门经常不会就征地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征地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如果拆迁户不愿意让步,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拆违代拆迁”就是典型的一种,征地部门往往觉得既然房子被当违建强拆了,就不用给拆迁户补偿款了,但这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最低法判例来带上大家理解一下。

一、案情概述(案号:(2020)最低法行齐12524号)

李某的房屋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李某房屋始建于1991年,2015年房屋部分坍塌,李某遂在原宅基地上重新翻建了房屋。2018年,因昌吉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李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李某指出补偿安置标准过较低,一直未与镇政府(征地部门)签定补偿移往协议。

随后,征地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了李某房屋于2015年翻建的事实,遂不再与李某就补偿移往事宜进行协商,而是直接于2018年4月向李某做出《暂停违法(章)不道德通知书》,责令李某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拆毁房屋,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遂拒绝接受遵守,但也未对该通知提起驳回或诉讼。2018年12月,征地部门组织人员强拆了李某的房屋,李某上告,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部门有权作出《暂停违法(章)不道德通知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通报驳回诉讼或复议,该通报已依法生效,拆迁不道德并未违法,遂裁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房屋改建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但征地部门强拆前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拆除等一系列程序,遂裁决撤消一审判决,确认征地部门拆迁违法。

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依法应获得征地补偿,二审判决认定自己房屋为违建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合议庭。

二、案件分析

李某的房屋始建于1991年,居住于使用多年后,于2015年因房屋坍塌才展开了改建,此后李某在此生活居住多年,并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来确认其房屋是违建,而在拆迁部门在征税前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经将该房屋列为了征拆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获得补偿。

拆迁期间,拆迁部门一开始还是与李某就补偿事宜展开了协商,最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李某作出了《暂停违法(章)不道德通知书》,进而拆迁了李某的房屋,拆迁部门为何会这样做到呢?其实还是利益使然。本质上,这种行为就是“拆违代征地”,一方面以“拆违辟”的名义强拆拆迁户的房屋,另一方面又以违章建筑没有补偿的名义,拒绝接受支付拆迁户补偿,这是严重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的违法征地不道德。

李某是本村村民,其已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尽管改建没手续,但系在原先宅基地上改建、且改建原因是牢房坍塌,李某并无过错。并且,拆迁部门在前期摸底排查阶段,已经将李某翻建的房屋列入征地范围,当时并未对李某的房屋进行违建确认,故其本应付李某依法补偿,其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更是违法,相当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分担国家赔偿责任,且赔偿不得低于补偿。

三、最低法判决

案牵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因昌吉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被依法征收,该房屋虽于2015年左右存在翻建,但最早于1991年已竣工,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兴桥镇政府在征收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将该房屋列为了征拆卸范围内,故本案强迫拆除房屋的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税不道德不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联,涉及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合理行政、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原则,认同历史构成因素,适当化解行政争议。

四、案件总结

许多拆迁户都会有这样的疑惑:平时寄居得好好的房子,怎么一到拆迁就被确认成违章建筑、甚至遭遇强拆?这本质上就是拆迁部门为了达到不给拆迁户合法补偿的目的,而实行的“拆违代征地”的违法征地不道德,这不仅严重违法,也严重侵犯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大家在拆迁期间接到了诸如《限期拆毁决定书》、《拆迁决定书》、《惩处决定书》等文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及时启动征地维权程序。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注目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细心征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