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主页 > 联系我们 > 正文

拆迁律师: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26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税中,补偿移往方案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有了它,我们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科学知识自己家能补偿多少,补偿标准合不合理等,同时,也可以通过补偿移往方案来审查此次征收不道德是否合法,如果没补偿移往方案,那意味著征税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等,反之,要是有补偿安置方案,那解释征收不道德则是合法的(当然,有补偿安置方案并不代表着以后的征收不道德都是合法的)。

不过,需要知晓的是,补偿安置方案应该要在征收范围内不予公告,并征求大家的意见。许多人,在看见补偿安置方案的那一刻起,便对补偿移往方案产生一定的异议,指出补偿移往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如果按照补偿方案中的标准展开补偿,那势必会让自己家徒四壁。那么要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满意的话,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做呢?


1、申请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据社会平稳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拟定补偿移往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必须在拟征税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内容应该还包括征税范围、土地现状、征税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移往方式、社会保障等,同时还要写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对系统渠道等内容。

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移往方案有异议,或是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改动补偿方案。

这里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对补偿移往方案不失望,一定要自己主动提出申请,千万不要只是嘴上念叨一下就完事了,一般情况下,你不主动明确提出来,他们是不会主动组织听证会的,而且相关部门有可能还不会指出你对补偿标准是满意的,没有异议。

另外,还需要当事人注意申请人听证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和补偿移往方案有异议,必须申请听证时,当事人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的,那么就视作退出听证,这在上面内容中我们也就提到,对于相关部门主动召开的听证会,一般在举办听证会的7日之前将,相关部门要将涉及事项告知当事人。书面通知不应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利害人名称或者姓名;(2)听证会主要事项;(3)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总之,大家一定要做到好这个听证的机会。

2、申请人行政复议

如果举行听证会之后,仍对补偿标准或是补偿移往方案有异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明确行政不道德上告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派遣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明确行政不道德不服的,向该派遣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作出明确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不过需要留意是,在申请人复议时,也要弄对被申请人是谁,很多人可能会认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自然就是自然资源部。但这其实是不对的,从《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我们可以看见,自然资源部只是补偿移往方案的制订部门,并非批准部门,我们申请行政复议的明确行政不道德,是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后,而非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制作。所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申请人行政复议后,如果对驳回要求不服,那么我们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留意,对驳回决定上告的只能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上告行政复议要求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对补偿移往方案不失望,建议被征税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一味地拖延,防止错过维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