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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律师讲解】法律解读!城中村房屋拆迁是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补偿的?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31

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越来越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的人也是随之增多,尤其是关于城中村改建补偿的问题,但由于城中村地处比较的复杂,拆迁补偿又必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来向大家介绍城中村改造征地的涉及科学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中村”改建常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

少见的商品房研发供地模式为:第一步,政府征税土地;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转让;第四步,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最后筹办齐手续,施工建设。

2009年住建部就提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建方式。此后,国家接连发布政策吸引市场资金参予“城中村”改建。“城中村”改造已经突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实行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要件。因此,各地方政府多制订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来规范“城中村”改建征收补偿事宜。客观上,也为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介入案件获取了插手条件和争取空间。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标准: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展开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税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移往补偿的,补偿移往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该予以反对,但应当扣除已经获得的土地补偿费。

“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有房屋移位和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有两种方式,首先就是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卸一换回一;其次就是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融合两种方式作出补偿。

被征税人选择房屋产权对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获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对调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税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扩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