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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不到三个月,从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实施到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02


将近三个月,从县人民

政府强拆不道德实行到证实其拆迁不道德违法

【案情概述】

原告:柳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省某县人民政府

案由:确认拆迁不道德违法

原告柳先生有合法房屋坐落于青海省某镇道路旁。2021年8月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的情况下,将原告所属房屋强制拆除。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经过选择最终与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合约。接受委托后,以王静主任为办案律师团队负责此案。

根据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代理律师实地考察现场,王静征地律师团队辩论此案时找到,被告强迫拆除原告房屋已经严重违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的涉及规定。于是,王静拆迁律师团队除了向当事人收集证据以外,还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收集涉及证据。在取得大量证据后,代理当事人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庭审中,出庭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水平、品行的敬业精神,通过举示大量的证据,精彩的法庭辩论,代理和质证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本案拆迁房屋的不道德违法。理由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房屋征税应该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该在补偿协议誓约或者补偿要求确认的迁往期限内已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告未履行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未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著违背法律规定,确认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毁房屋的不道德违法,该案一审诉讼取得了胜诉。

【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