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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收到这两个文件后未履行,拆迁方直接拆除不合法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15

征地中,在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涉及部门为了尽快已完成搬迁,通常会采行惯用的手段将被征税房屋确认为违法建筑,对当事人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一个星期内自行拆毁房屋或是签定补偿协议,在三日内完成搬迁等,若未完成搬迁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就强拆。

那么,相关部门真的就有这么大的权力在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决定,未在期限内签约、迁往或是限期拆毁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必要拆除房屋吗?下面我们以凯诺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为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针对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

何先生在当地有一套房屋,2018年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但是何先生等人纷纷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期望可以提高补偿,可是何先生等人的表达意见,非但没有获得反对,相关部门反而对何先生等人做出了《限期拆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何先生等人自行拆毁房屋,否则强拆。随后,何先生在凯诺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在复议和诉讼期限还没期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便将何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毁。针对涉及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何先生就此次拆迁不道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证实相关部门拆迁何先生房屋的不道德违法。

庭审中,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强制拆毁何先生房屋归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情况,伤害了何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证实相关部门强制拆毁何先生房屋的不道德违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迫法》中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暂停建设或者限期拆毁的要求后,当事人不暂停建设或者逾期不拆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禁施工现场、强制拆毁等措施。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该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毁。

由此可见,即便房屋是真“违章建筑”,相关部门也只能在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接到限期拆毁决定书后,及时地申请了驳回或是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再实行明确强拆不道德了。然而本案中,在救济期限还未届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强拆了何先生的房屋,似乎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

针对接到征收补偿要求的

对于收到征收补偿要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在补偿方案中确认的签下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是被征税房屋所有权人不具体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征税补偿方案做出补偿要求。

做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予补偿后,被征税人必须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迁往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过实践中,仍会有许多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定后会对此文件不服,认为补偿决定中的标准并没提高,于是便会拒绝在补偿要求中规定的期限内迁往,有的征地方在遇上这种情况时,通常会以简单蛮横的方法直接拆迁被征收人房屋,但凯诺律师警告大家,这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并没必要拆毁被征税房屋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要求上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驳回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收到补偿决定后,若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要求不合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即使补偿决定中明确了迁往期限、签下期限,被征税人也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被征收人依法驳回了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那么涉及部门就不能再申请人强制执行了。

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情形

而若想尽快完成搬迁,拆迁被征税房屋,一般也不能在被征税人接到补偿要求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规定履行补偿决定时,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补偿决定案件未审结之前,未获得法院的获准之前,涉及部门是没权力直接拆除房屋的,否则违法。

总之,凯诺律师要警告大家,无论是接到限期拆除要求还是补偿要求,被征收人都要重视起来,若对该文件中的内容上告,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