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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偷拆房屋可不是小事儿,可能还会涉嫌这些罪名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27

在征地拆迁中,什么稀奇古怪的事儿都能再次发生,断水、断电的违法行径就不说了,这在我国的涉及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偷走拆卸房屋、误将拆房屋却在不断地上演。今年四月份,xx公司在当事人回家祭祖期间,将被征收人房屋给偷偷拆除。

而且这样的事情,并非个例,近日山东的一位当事人向凯诺律师说道,自己家房屋在去年的时候被纳入征税范围,但因补偿太低,且一直没与征税方就补偿协商顺利,所以未与征税方签订补偿协议,今年11月份,趁家里没有人的时候,房屋被别人给偷偷地强拆了,而且还是半夜,所以也不知道是谁拆卸的...此般的偷走拆不道德,是可忍孰不可忍?


私拆卸民宅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不仅明显违背《刑法》,亦挑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房屋征税应该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地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确保被征税人居住条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应该要先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等真正地实施补偿移往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收工作,否则征税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影响了征地征地工作,那么也应该按照以下两条法律规定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约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具体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要求,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的,由作出房屋征税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上,就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在此之前经常说,房屋征收、土地征税的前提一般是因公共利益,既然是因公共利益,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地,就必须要有冷静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一旦与被征税人就补偿事宜未在期限内签订协议,那么也应当要对被征税人作出补偿决定,保障被征税人权益,如果被征税人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迁往或是采取法律措施展开救济,涉及部门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而非偷偷地拆毁房屋,或是拆迁房屋。

而且,即使是违法建筑,也需要按照《行政强迫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要求前,必须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然后才能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涉及人员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偷拆、强拆等违法胁迫行为,那么相关人员或是部门必然要分担因违法拆迁给当事人造成的法律责任。严重时还不会包含以下罪名

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拒绝解散而拒不解散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俗话说:风能进、雨能入,逼迁人员不能进!在没得到被征税人容许,或是获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私自闯进被征收人家里,强迫拆毁被征收人房屋,否则就不会因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等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如果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拆迁的过程中,还对被征收人采取了一系列人身伤害的话,比如对被征税人拳打脚踢等,那么还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丧生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轻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房屋被偷拆或是拆迁等违法征地征地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视频核查,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留证等。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勇敢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确保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