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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干涉村民征地拆迁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08-31

原标题:村委会无权干涉村民征地征地

众所周知,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征收审批和的组织实行的权力。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是因应征税征地部门作好沟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但实践中也会不存在县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将权力下放给某个政府部门后再由其他部门因应继续执行,但也是辅助工作,并不具备征收拆迁权利。

村委会无权批准后进行土地征收。征税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多达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以上规定外的土地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税农用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改用审核。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后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核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后农用地改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核申请,不再自行办理征地审批,多达征地批准后权限的应依法自行办理征地审批。所以,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税土地的有所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申请。村委会无权审判。

村委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所有,征税土地的移往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移往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移往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管理和用于;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移往补助费支付给移往单位;不必须统一安置的,安置退休金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同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缴纳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不是必要派发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同时,法律规定牵涉到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用于。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是归集体经济的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著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辩论要求。村民委员会无权展开征收,也无权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税补偿协议,以及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实践中,如果遇上村委会干涉征收拆迁补偿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咨询律师或举报维权。

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移往协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安置补助费用于情况的监督。因此,土地征收的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委会没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定征税补偿协议。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作出的要求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不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撤消,责任人依法分担法律责任。

村委会无权私自交还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于土地的;不按照批准后的用途用于土地的;因撤消、迁入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所以,实践中如果有征税方为了前进土地征税进程随意交还村民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违法,可维权。https://www.sohu.com/a/484551009_411140返回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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