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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再审”被驳回,不是终结!史主任还有绝招!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01

相信大家听闻过或者自己经历过一些民事纠纷,日常生活中接触行政诉讼纠纷不是太多,但对于征地拆迁是最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是老百姓口中所说的“民告官”,老百姓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起诉行政机而与之对簿法庭。

最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接到一些老百姓的咨询,关于打征地官司,如果再审申请人被驳回或者合议庭没落败,被拆迁人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征地官司特征

由于征地征地涉及的行政诉讼归属于老百姓为了确保自己的私权利而展开的诉讼活动,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强大公权力机关,另一方是普通老百姓,我们的普通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相对其他案件有一定专业上困难,当事人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较多的证据由行政机关掌控。法院的法官在案件中一般都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居中裁判,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一旦进入审判程序,被告行政机关要通过索取所有证据原告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不能不充分或者程序违法必将承担拆迁案件胜诉风险,承担适当侵权赔偿金责任。

史律师教你再审终审后的逆转秘籍

如果在一审的时候因为准备严重不足而胜诉,行政诉讼制度送给了我们裁决的权利,即通过二审再次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二审的审判结果还无法失望,我们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再审诉讼我们再输了,是不是我们的这场官司就输定了?其实,我们还有一次翻盘的机会――向诉讼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如果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裁判错误或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以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展开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或必要向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合议庭检察建议。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找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找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决,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找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抗诉。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检察建议。

申请人监督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认为法院的裁决、裁决是错误的,那就一定得经过合议庭之后才能申请,否则检察院是不法院的。但程序违法和执法违法(就是上面条文的(三)项)是不用经过再审的,可以在任何审判程序后提出。

第二、要保有好法院递送的所有文书,因为这些文书也是检察机关辨别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证据之一。

第三、申请检察机关展开行政诉讼监督只有一次机会,如果因证据等方面打算严重不足而不被检察机关支持监督的话,就无法再次申请人监督了。因此一定作足功课,不打无打算之仗。

史律师提醒

如果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老百姓由于各种原因再审申请人被驳回了,千万要去找对专业的拆迁律师依法维权,行政机关只要有客观违法情形的,打拆迁官司合议庭申请人高院后还有一次翻盘的机会,有的案件表面上看起来裁判有依据,但有时候一个细节即可推翻全案,如果您遇上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征地征地律师,取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