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律师任印好|一男子转移拆迁款95万元,妻子能请求婚内分割财产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26
郴州北湖一90后男子
取得房屋征地款95万余元
不但悉数转移并隐瞒妻子
还与朋友前往澳门旅游、赌,进行挥霍无度
……
实力坑妻!
有木有?
妻子告诉后,
一纸诉状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近日,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黄某(男)与罗某(女)结合沦为夫妻。2021年,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黄某、罗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根据征收工作拒绝,黄某与相关部门协商交流后,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95万余元,但黄某并未将此情况告诉其妻子罗某。此后,黄某将存储在名下的全部补偿款悉数移往,并与朋友出外游玩、前往澳门赌场参与博彩活动。
2021年6月,罗某在未驳回离婚诉讼的前提下,以其丈夫黄某严重伤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催促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由婚内夫妻财产拆分纠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拆分共同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即为婚内夫妻财产拆分纠纷。
该纠纷根基于婚内共同财产拆分制度,解决夫妻双方财产纠纷,以维护在夫妻关系中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95万余元补偿款,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将获得的补偿款悉数转移,随后用于个人高消费、游玩、参与博彩活动,其行为已相当严重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罗某的权利。罗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反对了罗某的诉请。
案例说法
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开销、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拆分为原则、允许分割为值得注意。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展开财产分割,应该符合涉及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失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道德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一条款规定的婚内财产拆分制度赋予了婚姻中财产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有权拒绝拆分财产的权利,更加体现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方的功能,有效地确保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拆分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移往、卖掉、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当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起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缴纳涉及医疗费用。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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