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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息公开申请当成信访,且不提供相关资料,合法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06

■本文作者:邓青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税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不告诉或者不得而知知悉涉及征地文件的存在,只有当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即将“被收走”时,才知道征收这件事儿。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取得征地文件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及涉及政府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面临此种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取得征税的相关文件呢?



接下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督导律师邓青锋将围绕着明确的案件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件阐述】

J某系S市Y县某孵化厂的合法经营人,因其经营的产卵厂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极其不合理,后委托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展开维权。

经本团队律师研究,决定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调查核实案牵涉征税的合法性,故立即指导J某启动一整套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

然而,J某向Y县政府申请四项规划、征税风险评估、征税补偿费用信息时,Y县政府先是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作出答复不予获取,经过驳回,该回应被撤销,Y县政府被责令重新做出回应。但Y县政府却又以J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系由上告法院裁决及案牵涉厂子的房屋违反规划而向Y县政府明确提出的上访问题,同时该Y县政府指出J某的申请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类似市场需求无关,作出3号回应,再次不予提供。

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一而再再而三阻碍,但在律师指导下,J某提起了行政诉讼。随后,该Y县政府竟然在开庭前一周之内自行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答复,并获取了案牵涉政府信息,且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Y县政府被诉行为被确认违法,案件取得胜利。



【要点总结】

本案焦点:1、J某申请人公开发表的信息否属于政府信息;2、Y县人民政府是否应该向J某公开信息。

法院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J某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主要涉及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二条及上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类政府信息归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Y县政府在J某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由其制作、留存,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形下未向J某公开发表涉及政府信息,做出案牵涉3号回应书归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规显著错误且显著不当,依法应当撤销,鉴于Y县政府已经积极主动纠正错误不道德,另行做出6号答复书并向J某公开发表案牵涉政府信息,对经过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亦已经遵守了告知义务,本院依法确认3号答复书违法。



【律师警告】

征拆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途径,涉及政府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回应是核实案牵涉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辨别被征税人合法权益否遭受侵犯的重要文件。

到底政府及其部门不予提供的理由合不合法、该不该由其提供?又或者说被征收人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人何种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这都必须专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去做专业分析。因此,如因遇到征地征地事宜,请求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身获取专业分析,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错失最佳时机而遭受不必要的侵犯。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许可,拒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