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外嫁女把孩子户口迁回娘家,拆迁能分到补偿吗?最高院判例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30

农村户口的蔡女士结婚后一直没有把户口从娘家迁出。2008年女儿出生于时户口落在丈夫的户籍地,2017年蔡女士用未成年人投奔父母的名义将女儿户口迁到了自己的娘家。2018年,政府决定征收蔡女士娘家那条村的土地,蔡女士所在的家庭户在当年就签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但蔡女士女儿小金却没被列为安置补偿对象。

于是蔡女士以女儿小金的名义将负责土地征税的行政部门告上法庭,拒绝对方将小金也列入移往补偿对象。但这个主张一审、二审都没获得法院的反对,于是蔡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了合议庭申请。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小金户口迁出合法有效地,但并没有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所以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二审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基于身份拥有的特殊权利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备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无偿获得的,因此,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案例中的蔡女士的作法目的也很显著,就是想分给更多补偿金,但这样做对集体经济的组织其它成员是不公平的。


怎样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

1、因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初设而获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并以后今日。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

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于后获得该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因婚姻或领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迎娶、娶妻、收养而迁出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获得该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出一般应该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沦为新的家庭成员不应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领养关系,宜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从宽掌握。

4、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出务农而获得。务农,指以集体经济的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进账为其基本生活存活保障的职业。非此,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

5、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管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此同意接收,不仅是指同意入户,还必须同意以本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其获取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蔡女士作为外嫁女有资格拿征地补偿金吗?

答案是有的。只要蔡女士不迁户籍,就有资格获得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的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用于等方面,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成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咨询专业律师↓↓

宽按点拜按钮试试一键三连吧!青睐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