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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必须听取村民意见,否则违法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4-29

在征地征地中,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如果其中一步违法,那么整个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就不会动摇,而其中最关键的两个程序,一个是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核程序,另一个就是向被征地的村民的意见。

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因在全国范围内各地的情况不一致,许多安置补偿都是因地制宜,比如有的地区可以安置和补偿任意选择,有的地区或是困于财政或是被困土地存量不足,移往和补偿选择性要小一些。但无论是那种情况,凡是涉及到征地征地移往补偿的问题,都不能由拆迁部门拍脑袋自己要求怎么办,征地征地本身就是拆迁户为了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利益而壮烈牺牲个人利益,这本身对拆迁户而言就是一种牺牲,而征地征地补偿移往可以说道是这种壮烈牺牲的唯一弥补,因此应该彰显拆迁户就征地拆迁补偿移往方案充份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负责制订安置补偿方案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行。……将……补偿标准、移往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征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得失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会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改动方案。” 即在公告的基础上,征地部门必须充份征询及采纳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移往补偿方案展开调整,而如果其作出的《移往补偿方案》本身都没有征询过被拆迁户意见,那么这个《补偿移往方案》就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驳回法律程序对该方案展开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