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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手足无措?别慌!把握这两点让你轻松应对!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04

■本文作者:王园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税人面对征收文件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如果被征税人既没有在签下期限内签定移往补偿协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征税补偿要求申请驳回或者提起诉讼,被征收人的房屋即将面临强制拆毁,这时,又该如何通过不顾一切方式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展开论述。

律师支招第一点:在各个程序设定的法定期限内,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

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您觉得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在相关征收文件发布后的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例如: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的征求意见期间,如果对于补偿方案不接纳、不失望,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比如:房屋安置地点不合理,补偿安置价款过低,周转酬劳发放时间和标准不合法等等,被征税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及方案。针对补偿决定不失望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人驳回,也可以在收到补偿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驳回诉讼。

最重要提示:如果不失望补偿标准,一定不要着急签下,为了维护自己不顾一切的权益,必须要规定的时间、用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免耽搁最佳维权时机。如果您自己无法完成上述事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对您分析利弊,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后续法律途径的维权工作。

律师支招第二点:如何面对强迫执行程序

在了解强迫执行程序之前,必须让大家明白的是,征收的基本拒绝是必须先补偿后迁往!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展开强迫拆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规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等非法手段被迫被征收人搬迁。

在我们办理的案例中,经常遇上被征税人在征收补偿要求确认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人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法,也就是说,被征税人错失了征税补偿要求的维权最佳时机,导致自己的房屋进入到征税补偿强制执行阶段,此时做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申请人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应该如何操作者呢?律师在此给广大被征收人做出如下提醒:

首先,被征税人要告诉,申请人强制执行时申请机关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对调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作出的征收补偿要求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要求的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税人、必要得失关系人的意见;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材料。”如果上述材料获取的不符合要求,解释法院呈请强制执行的裁决是错误的。

其次,被征税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合法,可以采行以下两种救济途径:第一个,可以针对非诉审查程序中驳回。第二个,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道德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做出处理。

需要重点认为的是:征收程序的原作环节是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被征税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错失规定时间,或者采行不恰当的方式,造成程序无法精确推断,伤害的是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被征税人一定要加以推崇,不要以自己的想法,或者道听途说来的方案来展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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