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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获得了补偿安置后,房屋被强制拆除仍然是不合法的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29

在房屋征地过程中,房屋被违法拆迁的情况司空见惯,但绝大多数是再次发生在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征收方签定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发生的强拆不道德,若没经过法院的容许,没有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必然是违法行为。那么如果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且获得了补偿移往,那房屋被拆迁的不道德否合法呢?

张先生是陕西省人,其的房屋因相关项目所需被纳入征税范围内,在补偿移往阶段,张先生与征税方签定了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征收方强迫拆除。随后,张先生向法院驳回了诉讼,法院判决涉及部门强迫拆毁其房屋违法。

涉及部门上告裁决在再审中称,张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征地过渡费和奖励费,将房屋交付给其,即失去了房屋所有权,张先生以房屋被毁为由驳回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另外,拆迁过渡性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对张先生移往补偿标准、程序和途径,不存在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而且相关部门虽为诉争范围内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但拆毁张先生房屋的是村委会,其没的组织、决定实施强拆不道德。

本案的焦点问题强制拆毁不道德否违法及涉及部门提出依据涉嫌《拆迁过渡性协议》誓约,张先生应当将房屋交由其实行征地的理由能否正式成立。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部门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内的法定征地实行主体,具有依法组织征税行为的法定职权。相关部门分设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定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由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改造区域内被拆迁户房屋和附属物的拆毁等工作。故城中村改建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相关部门分担。因此,张先生以相关部门为被告驳回诉讼并无不当。


再者,无论是集体土地征税还是国有土地征税,均不应在已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相关部门没有必要强制拆除被征税房屋的权利。即使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了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移往补偿,相关部门在强制拆毁之前也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征收方直接拆迁的情况非常地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逼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税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人民法院执行其做出的责令交还土地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用于人已经依法得到移往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还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无论从上面哪个法律规定中来看,涉及部门都没直接拆迁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而是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完成移往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将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迁,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

房屋征地关系着被征税人的利益,在补偿工作完成之前,涉及部门仍应当保障被征税人对被征税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征地(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仍然是有权拒绝接受迁往的。

凯诺律师最后警告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征税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房屋的,或是对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行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