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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知道被强拆了,偏要驳回起诉?专业拆迁律师硬生生掰成了……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4-19

昆明市五华区的柳先生被拆迁后驳回了对征收要求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以柳先生与此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认定柳先生与征税要求不具有利害关系?柳先生等人的控告否超过法定期限?承办律师使用了哪些法律规定展开了申辩并最终取得了二审法院的接纳呢?且听律师如何讲解。

明明告诉被拆迁了,偏要上诉控告?专业

【本期重点】政府说你家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是真的吗?

【项 目】“城中村”改造项目

【地 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某村

【案例背景】

昆明市五华区的柳先生(化名)和其他四居民在当地都有合法的《国有土地用于权证》。2017年底,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区开始征收拆迁。因补偿标准过低,五位被征收人未与政府部门签订移往补偿协议。随后,房屋被强迫拆毁,在此情况下五位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翟律师为其维权。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故得知区人民政府曾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下称“《征收公告》”)。

柳先生等人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柳先生等人与此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上诉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了翟律师的代理意见以事实不明无罪裁决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期律师:翟根才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十年专职律师,具备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极强的应变能力。

擅长:维权策略的制定,准确把握复杂案件的争执焦点,用简洁的法理进行质证、辩论。

【盛廷普法】

本案焦点问题一:柳先生等人与本案否具备利害关系。

柳先生等人持有人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根据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公告》确定的征税范围,柳先生等人的房屋在该征税范围内,确属被征税对象。故柳先生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再次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柳先生等人现持有人昆明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柳先生等人的房屋项下确系国有土地(涉嫌土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柳先生等人虽持有《国有土地用于权证》,“但(柳先生等人)房屋下的土地并未由集体征税为国有土地”系由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焦点问题二:征税公告没张贴在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区域,三年后柳先生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区政府对柳先生等人房屋进行征收,本应将《征收公告》在被征收人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张贴审批,但区政府却将《征收公告》张贴在了别的地方。一般的情况下,柳先生等人不有可能知道《征收公告》的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柳先生等人在3年后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征收公告的内容,再行控告的不道德不多达法定时限,这样的认定和处理是公正的。

本案救赎: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作出《房屋征税要求公告》确定征收范围,大家要注意你家在不出征收范围内,当然也要区分一下你家是不是国有土地,如果答案是驳斥的,那你和征税决定就没有利害关系,你的房屋不应被征税。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地点和公示方法,一般而言,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公告,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征税与补偿行为内容,所以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醒目、便于公众阅读的地方。而实务操作过程中,经常会经常出现不贴公告、贴的范围不具体、地点不显眼、公告时间过短等情况。这样会从根本上失去让公众知晓的目的,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也无法获得保障,同时行政机关也将面临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

作为被征收人,不管是从征收的程序上还是实体内容上,一定要足够重视,处处留心,这样才不会被轻易蒙蔽,自己在整个征税征地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才会被只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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