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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这个补偿标准,征收决定被撤销是毋庸置疑的-北京搜狐焦点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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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河南当事人在凯诺所咨询平台上说,他们的房子是在城区,但因是老旧小区,现在当地为应国家涉及政策要求,要实施老旧小区改建,而且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印发,前不久就有几位房屋征税办的相关人员来找我们几户谈补偿,也不知是因老旧小区改建的缘故还是因其他原因给我们的补偿特别的较低,显然买不起一套周边的房子,

  近日,有河南当事人在凯诺所咨询平台上说道,他们的房子是在城区,但因是老旧小区,现在当地为应国家涉及政策要求,要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而且房屋征税要求已经下发,前不久就有几位房屋征税筹办的相关人员来去找我们几户讲补偿,也知道是因老旧小区改建的缘故还是因其他原因给我们的补偿特别的较低,根本买了一套周边的房子,我们该怎么办?

  还有当事人直接问律师说,要是控告的话,涉及部门下发的房屋征税决定我们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撤消来以此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

  类似于的问题有很多,我们就不出这一一的列出了,但针对房屋征收要求能不能被撤消,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告诉他大家。

  孔先生是山东省人,7、8年前,当地因规划要征收孔先生在内的大部分房屋。同时,涉及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税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的,安置房远超过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税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承销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承销房价;被征税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减少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但是针对这份补偿方案,孔先生认为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相关部门在补偿方案中的补偿金额明显高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最终撤销了房屋征税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做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对被征税人给与合理公平的补偿。对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税房屋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该考虑到被征税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税房屋价值的因素。

  另外,做出房屋征税要求前,征税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但是本案中,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显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因此,撤消征税要求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本案,法官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屋征税要求公告之日被征税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税房屋的补偿,不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税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积,可以誓约优惠价或者按市场价调补差价。

  非常简单点来解读就是,城市房屋在征地时,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移位的,其安置房的面积要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差不多大,若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以约定优惠价按市场价展开补差价。

  而且此前最高院就曾强调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条例》规定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不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认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牵涉到人数众多的征税决定,该证实违法的极力确认违法,该撤销的极力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显然权益。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获知,只要被拆迁人指出征地方给予自己的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根本买不起一套房子,那么在拒绝接受签定补偿协议和未遵守征税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凯诺律师警告广大被拆迁人,征地拆迁牵涉到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哪个过程中有漏洞或是有不合法的不道德,都会致使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损毁。所以当被拆迁人对征地方下达的一些文件有异议或是找到有拆迁方采行一些违法手段逼迫自己搬迁、签协议时,那么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通过法律手段阻止他们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