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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要房还是要钱?听听律师怎么说?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7-02

被征收人要房还是要钱?听听律师怎么说?

《征税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税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税人既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对调。

而实践中被征收人则常常不会有疑问,自己到底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更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两种方式各自的利弊优劣: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认被征税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征税人直接给与金钱补偿。在我国目前的征地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是最主要的形式。

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经常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搬迁迟迟无法落实等问题,减少先前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财经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

但是,货币补偿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目前房价涨幅慢,被征税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慢慢找寻合适房源,可能很难再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暂时不买房,那么如何支配这一大笔补偿款也是问题,上面说到被征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投资财经等,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能力,因而风险也是不存在的,且随着物价上涨,被征税人手中的补偿款也不会面对升值问题。总而言之,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之后,如果被征税人不能较慢地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有可能面对财富缩水的情况。

因此,货币补偿其实是有利有弊的,关键还是要看被征收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所谓“产权对调”,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对调,并按照被征税房屋和产权对调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承销,实行多退少补。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征税人自由选择房屋产权对调的,在产权对调房屋交付给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税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获取周转用房。

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卖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问题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对调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税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存活做到打算。

但是,产权调换也不存在一些缺点。例如,比起拿到货币补偿后,被征税人可以去房地产市场挑选自己讨厌的地段、户型,有比较大的自主性。自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方位、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律选择性则相对受限,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税方事先修建好或者出售好的。

再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过于理解,因而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譬如:征收人迁往后才找到产权移往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面积与协议中誓约的相符、周边环境不适合居住于等问题,此时若不能和政府协商解决问题,又要向法院驳回诉讼,花费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自由选择产权移位就会牵涉到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实践中还有可能经常出现政府发放几个月的安置费后就停止发放,或者不及时获取周转用房的问题,而此时和政府交涉往往效率也会太高,

这样被征税人的基本生活市场需求就得不到保障,存在很大的风险。实践中,协议签定后,还常常经常出现政府产权对调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导致被征收人长时间等待,居住在周转用房或临时用房里,居住于环境明显下降的情况。

以上就是产权调换的利弊分析。可见,无论哪一种方式,其实都是有利有弊的。而法律之所以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出于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一种维护。房屋作为我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生活资料,一旦房屋被拆除,势必会给我们的生活带给不便。容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必须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维护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纠纷的再次发生。

实践中情况不一,每一个被征收人的需求也不一样,大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融合当地的房价、物价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出最合适自己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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