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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又见大规模征收拆迁,不想10天被拆完你得这样做!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8

简介:随着城镇棚户区改建项目逐步被老旧小区改造所取代,集中于的、大规模的征税征地前些年一度沉寂了一些时日。然而2021年下半年以来,在明律师注意到一些二三线城市及其周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大范围征地拆迁,“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移往公告”又开始接二连三地出现在村民的视野中。一些项目甚至对外宣称“10天之内拆除完毕”,评估、签下则只需要各花上几天时间。那么,面临这样的“大规模集中于征拆”,被拆迁人究竟该怎样做到才能让自己的房屋挺过最初的这十天半个月呢?对补偿安置条件反感,又该注目哪些权利救济契机呢?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和2020版的《土地管理法》,被征地农民做好以下几件事,才能保证自己的房屋不在大规模集中征拆中被摧枯拉朽般的迅猛拆毁,从而为争取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移往保留机会:
1. 对“征地启动公告”“征地实公告”要保持足够的敏感度
《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征税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应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税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据此,征地预公告或者叫征地启动公告就沦为了法定的征地拆迁启动文件,标志着一个项目的月开启。
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提高对这一不道德的敏感度。2020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强调“两公告一登记”中的“征税土地公告”,如今的征地启动公告则可视作具备同等重要的意义。
今时不同于往日,如今的征收维权关键在一个“早于”字。只有尽早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对所涉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征地补偿移往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提高补偿安置条件才会有期望。
再像过去那样等到月的征税土地公告下来,救济途径基本都错失了,再想要改变补偿安置标准无异于与虎谋皮。
而从另一个角度谈,只有充足“早于”的打开权利救济才能让更多的被拆迁人有参予其中的可能性。须知一旦签约启动,在奖励金等政策的驱使下每天都会有一批又一批的被征地村民源源不断地排队去签协议,已签下人数每天都在滚动增加。这样耽搁上三五天,只剩来未投协议的就只能是那“个别人”了,我们多次谈过这会是比较有利的情形。
2.要团结一致更多被拆迁村民,争取对“村民自治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初期的很多权利都是必要归村集体或者村委会行使的。农户的意见,要通过村集体这一“大家庭”的讨论、决议来得以反映。
譬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规定,社会平稳风险评估应该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得失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人征税土地的重要依据。
似乎,这一法定步骤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土地经营权人、出租集体土地专门从事种植、养殖者等)都应当参与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调查工作中来。有没有“风险”,风险等级如何,可不是村集体或者村委会那几个人就能要求的。
而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后的30日内,每一户村民的意见最终将决定所在村集体是否针对方案明确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会。故此,大家千万不要觉得自己这一户的意见无足轻重、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而是要争取积土成山、集腋成裘。
让农民明确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会的时候没意见,随意任由村集体开具“放弃听证会声明”,到了房屋遭强迫拆除时意见、无奈就大一堆,这种情况对征拆双方而言客观上都是“双输”,远不如将矛盾纠纷消弭在源头远比更符合公平正义。
设置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让程序充分发挥“溶解纠纷和违背心态”的作用,同时促成补偿安置方案本身更加科学、合理。被征地农民要给自己参予到这一程序之中的机会,而不是让这一程序“开始即结束”。
3.在专业律师的全盘力挽狂澜下抓住每一个权利救济要点,阻过慢拆毁房屋
诸如“10天拆除完毕”这种快速增长的进度,在实践中是很更容易留下后遗症的。“过犹不及”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征拆卸领域。
被征地农民要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提供涉案项目的详细征收范围图纸和资料,强化对宅基地上房屋、企业厂房和其他经营性用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评估环节的参予和监督,用好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等救济权利,为协商谈判创造条件。
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刻意去抓,有可能几天、十几天就过去了;而如果被征地农民及时采取行动,情势则不会完全不一样。
再比如农民见到的很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都会必要将移往方式确定为货币安置。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中包含农民的宅基地和其上住宅,那么是需要获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可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
4.抬住各种威逼利诱,针对分户的补偿移往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驳回或者诉讼
被征地村民要事先做足思想准备——只要你对补偿移往反感拒绝接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不会面对或硬或硬亦或者软硬兼施的种种逼投行径。这与法律规定严禁逼迁无关,只与人性本身有关,毕竟征税拆迁那也是事在人为。
扛寄居了逼投,也就自然不会等来征地补偿移往要求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两份文件只要闻着就要委托律师驳回或者诉讼,这也是法律留下被征地村民最主要的权利救济机会。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房屋、土地都是在还未等来这两份要求的情况下就被强迫拆毁、强占了。那么案件就不会被引入到控告确认强迫拆毁行为违法的诉讼轨道上来。下一步回头行政赔偿或者之后协商谈判,被拆迁村民的补偿移往权益仍未来将会获得最大限度的填补。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上述所有这些法律分析、救济渠道自由选择都创建在被拆迁村民没盲目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立。投协议了,那就相等我们将自己的房屋、土地拱手交出了,想要通过诉讼再将协议撤消或者确认违宪,难度将不会相当大。开篇提及的10天之内拆除完,就是大面积快速签约的必然结果。(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