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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男和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有没有补偿?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18

外嫁女和上门女婿在集体土地征税过程中是不是征地补偿一直以来都倍受争议。实践中,有地方常常会以女性已经外嫁或是男方原本不是该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为由拒绝接受对外嫁女和上门女婿展开补偿安置。

那么,招入进门的男方和已经娶妻的女性在征地征地中真的就没补偿了吗?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是所指在该集体经济的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的组织再次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一般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取得,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女出生后户籍登记在该村并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以获得成员资格。

2、婚姻、收养关系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注册成婚的配偶,户籍迁入该村并履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3、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行政命令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注册为所在地常住人口户口的人,获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民主决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遵守了重新加入申请并登记户口的,获得本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确认成员资格是牵涉到村民利益根本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开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辩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至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日之前,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至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

也就是说,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同意,那么就可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只要获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我们就可以取得土地补偿的分配等。

可是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了一棍子打死一船人的情况,涉及部门将娶妻女与上门女婿全部划入到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列中,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涉及权益,还唤起了社会矛盾。

事实上,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苛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招入上门的男性能否享用与普通村民同等取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做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类似规定。

但是,对牵涉到“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不予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的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认时,外嫁女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确保;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的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辩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的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且上门女婿也应该要以此来处理。

因此,涉及部门在处置“外嫁女”、“娶妻男”的移往补偿问题时,不能全然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不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于权益是否得到确保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实践中,如果涉及部门必要以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户口不出本地为由不予补偿移往,那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