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法官建议撤诉?能撤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10
事务中,一些审判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建议我们被征税人撤诉,这时我们是否应该听取审判人员的建议撤诉呢?如果撤诉有什么风险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段某因房屋被某区政府、某街道办、某居委会的共同行政不道德拆毁,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证实某区政府、某街道办、某居委会的拆毁行为违法。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段某自愿申请撤回控告,该院以(2016)鄂01行初47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段某撤诉。
后段某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但随即就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控告。段某不服,以“合议庭审判人员在没告诉上诉人(合议庭申请人)撤诉风险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上诉人(合议庭申请人)撤诉,导致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没得到审理的情况下被上诉。上诉人(合议庭申请人)因个人权利遭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障是法律彰显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能仅因为自己未了解撤诉的风险而全部丧失”提起裁决、再审,但均被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际上,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新的起诉采用比较严苛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获准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新的控告的,人民法院未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控告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该裁决上诉起诉”。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对于退回控告后重新控告,以不容许为原则,以容许为值得注意。例外的情形主要还包括:新的控告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控告,并依法解决问题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因此,行政诉讼中,自愿撤诉的后果十分相当严重,法律中也并未规定合议庭成员有对撤诉后果的释明义务。如果碰上合议庭成员说服您撤诉的情况,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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