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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赔偿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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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泉驿区网民facebook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敬重的网友:
        您好!您的facebook已收悉。关于您留言体现洛带镇双槐村征地征地安置房赔偿金的问题,我区已责成洛带镇调查核实处置,现恢复如下:
        经核实,您为八角井社区(原双槐村9组)居民,2010年10月9日与黄某结婚,当时成婚入户农村地区需审查以下证明材料:1.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2.同意入户亲笔签名书(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户主代表);3.农村地区户口同意迁入公示证明;4.被投靠人、投靠人《结婚证》;5.被投靠人、投靠人《户口厚》;6.被投奔人《集体土地使用证》;7.被投奔人《房屋所有权证》;8.被投靠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9.非农户口迁出农村地区需要获取承诺书(农迁农不必须)。因您户于2010年3月已参加洛带镇危房征地征地项目,无法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故您丈夫无法婚迁出农村地区即洛带镇双槐村9组。2010年11月8日,您丈夫自愿将户口从内江东兴区同福乡老君村5组迁到洛带镇府兴街132号集体户,按当时政策不能享受半份(17.5㎡)房屋安置。
        2012年2月17日,成都市户籍政策转变,双槐村依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府办〔2013〕67号)文件及《洛带镇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身份证实办法指导实行意见》和《双槐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您丈夫户口在洛带镇府兴街132号系城镇集体户,故不合乎纳入双槐村9两组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身份条件。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公安厅实施了《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放〔2018〕113号)文件,龙泉驿区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确认参考此文件出台新的指导意见:追加初婚,再婚后结婚(不含复婚)剩三年、丧偶再婚将户口登记在本区,且原为其他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并申请证实为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未婚,可申请划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您丈夫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属于2018年9月30日后追加集体组织成员。
        因您丈夫黄某户口在洛带镇府兴街132号集体户,按照涉及政策不符合条件划入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享受全份(35㎡)房屋安置。
        下一步,洛带镇将进一步做好农村户口迁移及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确认涉及政策宣传工作,便于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2021年6月24日11时50分、6月24日14时30分,洛带镇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告诉您上述情况,您对此表示知悉。欢迎您电话龙泉驿区洛带镇征地移往筹办电话(028-84893692)咨询理解相关情况,他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谢谢您的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全家幸福安康!

    恢复时间:2021-07-05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