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讲解:提前预警!这几种拆迁补偿协议可签不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08-12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征税征地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对房屋展开征地的时候,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对被拆迁人展开补偿。殊不知,在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时候,往往由于不理解拆迁方的手段而中招,“一失足成千古恨”......
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就带上大家理解一下签定拆迁协议时的陷阱,拆迁户一定要注意预防以免中招!请求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拆迁方主体不存在或不适格
在签定征地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征地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实一下拆迁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其合乎签定征地补偿移往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下主体不适格,甚至显然不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的组织。这种情况下签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存在相当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定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无法履行,这不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2、协议有签署无红章
除了核实征地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最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署,而对于单位、公司的拒绝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最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署还须要加盖公章,这样所签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3、空白协议
千万不能签订空白协议!不管征地方说的多么诱人,得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渥,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征地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会是其所说的那样,而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话语权了,不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4、未载入协议内的口头允诺
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备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却是白纸黑字,隆忘了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誓约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誓约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征地补偿事项实施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5、搬迁移往不具体
当被拆迁户自由选择产权对调后,补偿移往协议必须对被对调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否装修等进行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竣工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辟在哪里、何时竣工、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比较多的情况就是房屋质量问题和搬迁期限问题。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被拆迁户万万不可轻信拆迁办的各种许诺而退出自己拥有的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6、货币补偿却迟迟不做到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具体货币数额,付款方式,缴付时间、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将近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有利,到哪里哲理都很困难。所以建议先获得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毁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就很难有主动权。
7、违约责任不具体
征地补偿移往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不会做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誓约违约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有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生产了障碍。如果没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等于没有任何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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