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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法律规定对违建房屋的拆除程序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26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给大家讲讲法律规定中关于违法房屋的拆除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调查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2名以上主动向当事人索取身份证件调查过程应该全程记录,调查完结后应该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共同确认签字。

实际当中当事人并没看到任何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情况直接接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且通知书的告知也并非是必要送来超过当事人手里,因为没有实地调查所以通知书中很多数据非常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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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惩处之前 机关应当明确的告诉当事人处罚的原因、依据、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力等,所以告知程序看似非常简单却是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如果没有遵守告知程序的都是违法行为。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陈述时机关应当征询其意见并且调查,如果陈述的是事实的应该接纳,当事人的权力在拆除之前无法被褫夺,如果机关没按照规定对当事人告诉或没有听取当事人辩护的所作出的要求是不正式成立的。

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下发限期拆毁决定前会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用于告诉当事人自行拆毁和不拆的后果,那么我们经常说到的复议就是在此程序中针对决定书提起的。

看到这里你是否明白了虽然自己的房屋是不合法的但是也并非是想要拆就拆,对违章建筑需要强迫拆除的,机关应当提早给当事人公告,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也就是所说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也没有驳回有效地救济的,机关可以展开强制拆毁,换位思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驳回有效地救济就可以阻挡房屋被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