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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签协议征收方将房屋认定“违建”,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快速和解!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05

原标题:四川:未投协议征收方将房屋确认“违章建筑”,律师插手提起法律程序快速和解!

案件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作好城镇房屋征地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对征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申请不仅有房屋,不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具体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大力创造条件,谋求早日解决问题……

房屋证件不齐全并不一定就是违章建筑,三位当事人是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申请,涉嫌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的,其房屋最早动工与1997年,是为了正常生活所须要,不属于违法建筑。

当事人

昌xx、黎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昌女士、黎女士等三人均在四川省资阳市某村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宅基地,早在2005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做出川府土[2005]xxx号《关于xx县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国家发改委》,同意将包括三位当事人宅地基房屋在内的1个镇2个村4个社的农用地改以建设用地。

“推迟”的征收,两次做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2006年1月,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xx县国土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税并合理合法补偿移往,但因政府原因未进行安置征税,直到2018年9月11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以三位当事人土地房屋已被征税国有为由,要求其交还土地,当事人 依法维权,经过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依法撤销其做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2019年12月6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对当事人作出了x自然资责2019第08号《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再次起诉撤消该交地决定书,在诉讼的过程当中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28日自行作出了x自然资撤【2020】02号《撤消决定书》,主动撤销了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交地决定书。

房屋被确认“违建”,要求限期拆除

后2021年6月2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行政处罚告诉书的形式,确认当事人被征收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拒绝: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你们修建的位于xx房屋前后面积266.61平方木房屋……

接到惩处告知书后,昌女士三人很困惑,明明自己合法的房屋,遇上征收没有给补偿,反而要按违章建筑拆毁,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随后三位当事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委托给吕磊、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

委托万典律师插手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与当事人积极协商交流,分析案件材料,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作好城镇房屋征地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清电〔2003〕42号 “……四、完备相关政策措施,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申请不全房屋,不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申请。”

对于涉嫌房屋,涉及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三位当事人是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手续,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的,其房屋最早动工与1997年,是为了正常生活所须要,不属于违法建筑。在之后的拆违、征收等工作中,都没有确认涉嫌房屋为违法建筑,以后2021年6月,当事人与政府征收部门没有达成协议,才确认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明,执法人员目的不当。

另外,征税项目启动以后,政府征收部门勘估、确认了当事人房屋的合法性并展开补偿、估算,后因政府征税部门原因,法院及政府两次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划局现不以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为依据,合法合理进行征税,而是以违章建筑等手段实施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为了逼迁,其执法人员目的不当,予以撤消。

和解,结案!

在理清办案思路之后,万典律师帮助昌女士等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展开维权,案件进展期间,征税方自知于法无据,与昌女士三人协商交流,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当事人拿到了补偿,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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