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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拆迁协议应该怎么签?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08

律师,我们家现在已经拆迁了,征地人员也到家里进行了调查,前不久刚刚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这几天应该要马上签协议了,在投协议时不告诉要留意哪些?律师你好,我父亲与征地方在两年前就签定了补偿移往协议,但是到现在也没拿到补偿款,安置房也没交付给我们,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啊?律师,去年家里征地了,当时补偿特别地较低,于是就没有签定补偿协议,后来与拆迁方协商了好几次,征地方口头上答允了我们的条件,但让我们签空白协议,说道是,在协议上签了字之后,到时会按他们口头上允诺的兑现补偿,我应不应该签署?

房屋征地关系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近几日,律师经常接到咨询关于拆迁协议方面的问题。征地协议是被拆迁人实现补偿安置的根本,所以如何签定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非常地最重要,签好了,补偿款、安置房一样不会掉落,被拆迁人只要注意支付补偿款、交付给安置房期限就讫,若投不好,那么最后可能会掉落个两手空空,既没有安置房,且补偿款也少了一部分。为此,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点,防止被拆迁人被套路

一、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应是行政机关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税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税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由此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实行征税工作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所以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践中,如果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是村委会、镇政府,甚至是拆迁公司,那么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空白协议不要投,否则权利得到保障

一般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协议都会具体征地补偿方式、明确的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方位、朝向、安置房层结构、具体的面积以及迁往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退休金、投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缴纳补偿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但是江苏南通的李先生却被涉及部门胁迫签定空白协议。李先生等人的房屋虽然在农村宅基地上,但是由于当地早于已经城镇化,周边都是繁华地段,他们各家各户都有至少三四百平米房子,市值至少好几百万,政府却想要以区区几十万征税他们各自的宅基地和房屋。李先生等人便没签定补偿协议,可是征地方为了超过拆房拿地的目的,胁迫李先生等人签定空白协议。协议上仅有数额极少的货币补偿条款,根本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关于安置房条款,只是笼统写出“按照补偿移往方案办理”,安置房明确的方位、面积、户型和交付给期限等事项都未明确约定。随后,李先生等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目前,该案还在办理中。

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征地中,对于征地方拿来的空白协议,被拆迁人最好不要签,一旦签订,那么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若日后征地方未按照口头上的约定,兑现补偿或是安置房,那么被拆迁人可能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拆迁方采行何种不恰当手段企图胁迫或者诱使老百姓作出非本人真实意思的不道德,老百姓都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时不要投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该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提高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税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不予补偿,确保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迁往。

也就是说,房屋征税必须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在补偿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是不得拆毁房屋的,即使已经签定了补偿协议,那么拆迁方的不道德仍然有可能判处违法。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地方违背先补偿后迁往的原则,在与自己签定补偿协议后的第二天便将房屋给强制拆除了,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法律措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