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最痛恨的断水断电,史律师用行动教你应对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17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减缓推展征收工作的实施,还打着“为了防止漏电保障被拆迁人的安全…”“为了征地施工需要…”的旗号,对被拆迁户展开断水断电。征收部门进行如此的“理直气壮”的逼迁可真是为超过目的,不惜一切手段,这样一来大多数都拆迁户都迫使这种“手段”签署了签定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以案说法教大家如何应对征收方的断水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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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江西省赣州市的二十几户居民,他们的房屋坐落于高铁新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的征收红线之内,但补偿价格连周边房屋的一半都不到,二十几户多次与征税指挥部协商补偿事宜,征收方一直是:就这些,爱签不投,你们再扯比这个更较少。这二十几户不仅实在补偿太低,拆迁指挥部的态度就让人窝火,于是通过熟人讲解联系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经过一番洽谈,签订了委托合同,奠定了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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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奠定了委托关系之后,两位律师本着先礼后兵的宗旨,先协商看能否将问题解决,真不行就提起诉讼,在法院消弭争端,两位律师向某县人民政府发送律师函,指明其征税中存在的违法之处,并回应希望通过协商将此次事宜解决。
一方面改造项目迟迟没进展,另一方面律师的插手指出其违法之处,让某县人民政府“恼羞成怒”,遂指使指挥部向某县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对高新区拆除区域暂停供电的函》,供电公司接到指挥部的圣旨后,对二十几户居民进行断水断电,二十几户将此情况反应给了两位律师,两位律师针对这种情况仔细探讨,知道二十多为居民以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高铁新区拆毁区域停止供电的函》。
庭审如期而至,代理律师质问某县人民政府: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行暂停供水、供电、供热、可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其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收人迁往,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金责任;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包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
最后,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既不合乎依法行政的原则,也违背了合理行政的要求,这样非但会加速征地的进度,终究不会引发征地矛盾的升级。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做出了撤消《关于高铁新区拆除区域暂停供电的函》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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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结语
追究责任征收方的断水断电行为,完全恢复被拆迁人的正常用水用电,相对于征税维权的最终目的来说只是解决燃眉之急。史律师警告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绝对不能自认倒霉,否则只能让公平正义渐行渐远。被拆迁人一旦遇到违法逼迁,既无法坐以待毙,也不要暴力抵抗,而要用法律维权。必要时,咨询专家、委托专业律师,以更好更及时地维护合法权益。
史律师总结:
合理把握征税接管限于的公共利益范围,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确保被征税、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对被征税人意义根本性。因此,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坚持维权才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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