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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做这些为维权做准备!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28

在征地征地领域,有些地区或多或少不存在拆迁、暴力拆迁事件,那么究竟哪些政府部门可以强拆?什么情况下不得拆迁?如果拆迁户遇上拆迁,又该拨打什么电话展开救济?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对于合法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合法房屋只有在法院准予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拆除。对于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有权对违法建筑展开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认定、处置。

其次,合法房屋未经法院判决、拆迁人未按判决意见获取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移往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征地。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迫征地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展开公证。

最后,拆迁户遇上强拆时要第一时间一定要电话110报警电话。

适当交给自家贵重物品,保有所有涉及征收的证据原件和拆迁文件,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很多法律文件,比如:土地征收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分户评估报告单、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及其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不论是什么文件,都不要只能签署,及时照片定存,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