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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临着被征收拆迁,但是一直没有公开相关信息?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22

家住四川省雅安市的王女士的房屋面对着被征税征地,但是一直未被告知有关的征地批文、补偿标准等涉及申请。因与征税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周围拆迁户讲解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于是寻找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不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王女士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要求公开发表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公告等涉及信息。但却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恢复称之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公开的。

针对上述信息公开发表恢复,史律师代理王女士向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拒绝撤销该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其限期书面公开发表王女士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近日,区政府做出了驳回要求,反对了史西宁律师明确提出的复议请求,撤销该信息公开恢复并责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在1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至此,本案在拒绝接受委托获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史律师提醒∶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管理部门获取与拆迁有关的文件被拒绝接受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表;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实施。”

在收到行政机关展开“非本机关”回应时,我们应把握的关键点是“行政管理职责”。

首先,法院机关要确认的是,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应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提供和留存的信息。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法院机关以及受理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然后,受理机关再确认申请人申请提供的信息是否是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构成的,进而判定否需要答复“非本机关”。

史律师警告各位朋友们,非本机关信息是指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管理公开。法律中对非本机关负责管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行政机关必须要解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