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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24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问题,早早就与征收部门签了补偿协议,可是一直等了很久,多次去找征收部门遵守协议,可是对方却拒不履行协议,老百姓该怎么办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您闲谈一聊。

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税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后订立的解决问题房屋征收、补偿、移往等问题的协议。征税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即在征税范围内具备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征税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正式办公地点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房屋征税部门与被征税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缴纳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往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迁往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议定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可以是一次性安置,即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被拆毁房屋所有人的用房问题;也可以先由征收部门获取周转房临时过渡性,或者由被征收人自己寻找房屋过渡性,待月房屋建成后再迁出。

征收补偿的地点有原地移往和异地移往两种。自由选择哪一种安置地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依据有利于实行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原则确认。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征税房屋所有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征收补偿的标准以被拆毁房屋的面积为计算出来依据,并区分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而作必要调整。拆毁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拆毁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移往。

史律师提醒:

征税部门和被征收人一旦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署,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誓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