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拆迁判例:超安置面积,合法建筑也不给补偿?双倍成本价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27
在征地迁期间,拆迁户和征地部门之间经常不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征地移往补偿问题。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面积往往是与居住人口互为挂钩的,因此拆迁部门经常会按照居住于人口来确认补偿安置面积,超强面积部分经常不会不给补偿,这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例来带上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概述
刘某的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房屋总面积为315.2㎡,于2017年被划入杭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2017年3月刘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刘某房屋遭受严重财产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裁决确认拆迁部门拆迁房屋的不道德违法,刘某遂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315.2㎡房屋均系由合法建筑,但根据关于人均安置面积的规定,拆迁部门应赔偿的面积仅为250㎡,其余65.2㎡部分不出赔偿范围内。最终,一审法院裁决征地部门赔偿金刘某750万元。
刘某不服,指出人均移往面积以外的65.2㎡也应当赔偿金,遂驳回上诉。
二、案件分析
虽然农村宅基地房屋合法性确认经常会与居住人口互为挂勾,但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宅基地房屋屋内人口进城落户,有的宅基地房屋系因农民继承来作,这些都会导致人均房屋面积减少,但这并非是被征地农民的过错,即便超出了征税的人均人口移往面积,但对于合法建筑也应该进行补偿。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原房屋合法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不应按照重置价格融合成新价的两倍承销,一审法院对刘某超面积部分房屋未判决不予补偿,实属错误。
三、法院裁决
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案涉房屋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补偿利益,不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缺失,判决征地部门对刘某65.2㎡部分房屋赔偿17万元,总计不应赔偿767万元。
四、案件总结
一般而言,农村的建房审批手续,在实际继续执行过程中往往并不如城市严格,这就造成了许多农村的房屋并没有相应的手续,但只要这些房屋的面积、用途合乎农民日常生产生活需要,一般不应认定为合法房屋,应该不予补偿。
具体到本案,刘某的房屋在已经被证实合法的情况下,对于多达人均移往面积部分房屋,即便不能按照商品房价格展开补偿安置,也应该按照《杭州市征税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规定按双倍成本价展开赔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结果是准确且公正的。
征地征地维权,是一个简单系统的工程,不仅要注目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征地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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