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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被告是谁?史律师一招教你学会通过征收决定看被告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8-08

在房屋征地中,通常行政机关会向被拆迁人出示很多征收文件,比如房屋征收要求、移往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听证告诉书等等,在这些文件内容中一般来说都会有明确告诉诉权,但有一个问题是,有的时候通知没具体被告是谁?我们的老百姓也不告诉告谁,有的被拆迁人很被动,或者自己驳回起诉,特别是诉讼,列错被告,法院也不给你讲明,然后老百姓就死磕,最后仍然被依法上诉起诉!原因是什么?其实老百姓不是真的输了这个官司,而是列错了被告,归属于程序性上诉,并未进行实体审查,正确变更被告后可继续控告。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结合最高院的一个关于被告列错被法院上诉控告的案例,期望能协助老百姓通过非常简单的方法学会列对被告。

案情概述:

(2020)最高法行申1050号

江苏省徐州市某村的许英姿(化名)家的房屋被行政强拆了,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其中被告列明三个:该区政府、该住房和建设局、该街道办事处三被告,并且认为区政府在实施拆除了有参予,徐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认为许不应该列明区政府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的对住房建设局展开了授权,应当以及住建局为被告,于是中院于2018年9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许某控告,许上告向江苏省高院裁决,2019年9月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保持中院裁决,驳回上诉,许上告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合议庭,最高院对相关法条展开了具体阐述,具体了裁判要旨。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作出行政不道德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不道德,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说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远超过法定许可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驳回诉讼的,应该以实施该不道德的机构或者的组织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