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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旭冠律师事务所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问题研究-MBA中国网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8-05

本网8月03日讯 拆迁过程中,我们告诉都是必须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但是,实践中,由于被拆迁人不懂法的原因,往往不会真正了解征地协议的相关陷进。

北京旭硕大律师事务所常年代理征地征地案件,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和独到的维权思路,是被征地朋友的良师益友,以公正、平等为原则遨游在征地维权一线,诚信责任代理案件为被拆迁人拿下失望的安置补偿。

北京旭冠律师事务所认为签订房屋征地补偿协议的技巧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否合法:和我们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备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定会因为主体不具体、主体没有分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对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征地指挥部、征地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完结就撤了,去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遵守的问题了。

2、合约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征地,在合约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经验,经常签定的合同内容不具体,导致以后的遵守的过程中不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最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明确明细,如果不存在厂房租赁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明确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缴纳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要求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要求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明确的誓约,在实际履行中很更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根本性改动,须具体誓约以补偿协议约定不尽相同。

3、誓约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实施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有可能出现的“万一”提早防备,那就是具体誓约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拒绝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征地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拒绝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转交被征地企业和支付征地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遵守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家企业和政府关于所有的补偿条件都已经买断了,企业也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政府以补偿协议必须上级审批但项目等不及为由,要求企业先行拆迁设备和厂房,并确保待上级批准后会将征地补偿款和合约一起给企业。企业拆毁设备后,政府却告知,项目规划有所变动,暂时用不着企业这块地了。因为没有征地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调停,不仅得不到解决问题,甚至至今连具体的赔偿金数额也确定不下来。

5、审查拆迁补偿合约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比如是否为拆迁人缴付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经常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留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缴付时间,因为大型企业的拆迁牵涉到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一旦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