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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协议拆迁中,需要注意以下这三点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26

原标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协议征地中,必须留意以下这三点

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经常被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搞混,也有许多人认为拆迁协议和协议拆迁其性质是一样的,但事实上,协议征地和征地协议是完全不一样的。

征地协议是涉及部门因公共利益,必须征收被征税人房屋或是土地时,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就必须签订一份拆迁协议。而协议拆迁一般则是再次发生在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这类项目中,一般这类项目首先需要在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同意,再通俗点来说就是,协议征地不具备强制性,征地方在具体实施之前必须要与被拆迁人商量着来,如果绝大多数老百姓不同意,那么征地方就无法强迫施工。

而且协议征地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征地拆迁就不一样的,征地征地项目是有法可依的,相关部门征收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比如集体土地征税,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法规。

我们以国有土地征税为事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增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税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税要求。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税要求前,应该要按照有关规定展开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房屋征税要求牵涉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辩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税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房屋征税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该要在房屋征税范围内向被征税人公布。

在补偿标准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对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屋征收要求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适当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认。

若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税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征收,比如没有征税决定公告,没有补偿移往方案,或是补偿标准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等,那么作为被征税人则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征地律师。

但因协议拆迁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以,老百姓在遇上协议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格外的注意,要想要在协议征地过程中取得合理的补偿,那么被拆迁人就必须留意以下几点:

1、及时手续证件

实践中,仍然有许多被征收人的房屋都存在无证、缺证等现象,这在协议征地中可能会对被征税人有一定的影响。

因为我们上面有说道到,协议征地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征地会像征地拆迁项目那般的调查、确认和处置,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往往会通过村民自治权等相对非常简单一些的方法决定是否给与相应的补偿。

因此,这里凯诺律师要警告大家,对于未登记的房屋,或是缺证的房屋,在确认征收范围之前就需要及时地手续相关的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千万不要等到划归了征收范围后才去补办,此时有可能就已经比较的晚了。

2、一定要主动地与拆迁方协商

其实,不论是协议拆迁还是因其他公共利益展开的征地征地项目,一般在补偿不合理时,都需要被征收人积极主动的与拆迁方展开商谈,尤其是协议拆迁项目,在拆迁方去找你谈判时,千万不要认为与他们谈判没有用,就拒绝接受与他们继续谈判,要告诉补偿是谈下来,不是打下来的,一味地拒绝接受与他们谈判只会对自己不利,所以,一定要做好与征地方谈判的心理准备,并且在谈判之余,还要收集与此次征地项目涉及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没有将涉及书面材料发布,那么要积极主动的找他们要。

3、遇上违法行为要及时体现

协议拆迁一般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是在有的项目中,有可能仍然会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强迫老百姓同意拆迁等,对于这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实在他们有权有势,而自己只是普通老百姓,然后就只能同意拆迁,签订协议,这种心理千万要不得。在遇到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检举,拒绝涉及部门公安部门违法行为等。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协议征地不同于有法可依的征地拆迁,必须要商量来,若违背民意,若有被骗投等情况,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地搜集涉及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ttps://www.sohu.com/a/496595447_576736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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