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应该注意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1-23
国有土地上征税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牵涉到到危房、棚户区、旧城区等项目的改建。京康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分析,关于征收此类房屋时,公布的征税要求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是什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谈谈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
一、案例详情
家在河南的王先生,因小区存在相当严重安全隐患,该小区的危房改造项目被确认为当年的棚改计划项目之一。2017年,区政府作出“小区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税要求”,王先生的房屋在上述要求征税范围内。
王先生认为区政府征收过程中不存在征收资金严重不足、未遵守法定程序、征收前调查失实等情形,其做出的征收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虽然庭审中区政府坚称涉案项目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法院经一二审审理,最终做出判决,证实了区政府做出的征税要求违法。
二、作出房屋征税要求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虽然区政府获取了检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王先生所在小区存在显著的危旧建筑改建的必要,作为旧城区进行扩建符合公共利益,但却没获取证据证明区政府已将该项目单独申请人划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取得其合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专项审批,除此之外,在征税过程中,区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专用账户的法定程序,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因此,区政府在缺乏相关规划审核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征税要求似乎违法。
1、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全称《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税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合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需要特别认为的是,如果被征税人牵涉到征收的项目名称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该纳入本地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并未单独申请将该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其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也被法院确认违法。
2、制订征税补偿方案。《征税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税部门制订征税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征收补偿方案应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展开论证并予以公布,发布期即征求意见期,不得多于30日。
3、组织听证会。因旧城区扩建的项目必须征收房屋,多数被征税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且修改的情况应予以及时公布。
4、不应提前对房屋调查注册。在做出房屋征税决定之前,当地行政机关应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注册,调查注册结果应当在征税范围内向被征税人审批,该登记结果的公示与被征收人之后的补偿息息相关,因此,被征税人应该细心核对该公示否合乎自身实际情况。
5、在房屋征收要求作出后行政机关必须及时进行公告,其中应当还包括征税主体、目的、范围、合法性依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以及其他事项,充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史律师温馨提醒:
遇上征地问题,需要理解合法的程序,老百姓依法谋求自己的权益才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必要时候,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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