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622胜案】广东胜案: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征收信息,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10
委托人 :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惠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广东省的李先生在村内享有一处自建房,由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李先生的自建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税过程中,李先生明显感觉的征收方的不道德不合乎法律规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随着征税进程的推进,李先生当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确保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征询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尽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很快启动了办案程序。看见征税相关的文件证据都不齐全,圣运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辨别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圣运律师先帮助李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申请人公开征税李先生房屋所在涉及项目的征地相关文件。在远远多达了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表期限后,李先生终于接到了一份回应,在答复中对于李先生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大部分的文件都以该文件为过程性文件为由未予公开发表或告知李先生该信息不存在。李先生申请完信息公开发表却依旧对案牵涉征税文件一无所知,针对这样荒谬的局面,圣运律师迅速帮助李先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催促确认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发表的职责违法。
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针对回应中不合法之处一一指出。尤其针对县自然资源局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以回应的行为,圣运律师认为,所谓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作要求钱的打算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对此类信息的不予公开主要是考虑到行政不道德尚未已完成,公开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国家作出的行政不道德产生不利影响。但在本案中,李先生申请公开上述申报材料时,有关项目的用地批准、项目选址及规划报建行为已经完成,而申报材料也属于各相关单位制作已完成,并不属于出于辩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应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该公开的信息。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撤销县自然资源局对李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答复书》中不合理的内容,限县自然资源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李先生申请公开的涉及内容重新作出回应。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征地案件标准化运作一起,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税征地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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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杨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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