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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解读:拆迁方单独指定评估机构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10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城市规划工程,必须不断优化和更新。大量市政工程建设预示着前期征地工作。在此过程中难免会牵涉到到要对所征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而房屋就是在征税过程中最少见的地上附着物了。房屋征税补偿工作通常都是要和房屋的评估价值互为挂勾,但也就经常出现了一个问题:征地方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我们应该怎么办?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您:提醒大家,被拆迁人需要获得多少征地补偿,基本上是依据房产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确定的。然而,在拆迁关系中,被拆迁人往往归属于弱势的一方,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等方式确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国家、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方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却不管不顾被拆迁人的意愿,单方展开了选定和评估。因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合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史律师提醒您:尽早向专业律师谋求帮助则比自己硬着头皮上、“打肿脸充胖子” 很强很多。平时多理解法律科学知识,如果遇到违法征地,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