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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村委会私下做这五件事,村民有权质疑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19

村委会都享有管理集体土地的职责,也因此掌握着本村的的经济命脉。所以一旦村委会干部们有朝一日不再廉洁自律,对全体村民也是危害很大。尤其是在农村的征地征地中,有些地方的村委会利用管理上的便利开始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沦为一些违法征地的“主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你,下面5件事如果村委会做了,农民可以使用举报诉讼等方式缺失。

  • 村委会无权的组织征地征地;
  • 村委会无权决定收回承包地;
  • 村委会无权替换村民签署征税补偿协议;
  • 村委会无权私自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 村委会无权掩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

1. 村委会无权的组织征地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所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规定了征地征地的主体不能行政机关,而且是级别必须是县级以上,村委会是无权利审批和的组织策划征地拆迁的。

2、村委会无权要求交还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的耕地、草地需要调整的,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维持土地承包关系平稳并长久恒定。村委会不仅无权收回承包地,就算是村民会议同意调整,也必须确保农民“不倒是”。


3. 村委会无权替换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有效地的法律不道德必须入狱村民个人的真实意思回应,征地安置补偿协议要么是村民自己本人签字,要么村民委托某人代自己签,村委会代签显著是在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村民可以申请人人民法院不予撤销,责任人要依法分担法律责任。

4、 村委会无权私自决定、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费的用于、分配方案,是牵涉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无权决定。

在村民大会上,应该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该经到不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征地补偿款虽然会先发给村委会进行交给,但村委会无权要求其分配方案,怎么分、分多少、保有多少?均由村民会议辩论决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村民也应当积极监督村委会。

5、村委会无权隐瞒补偿款的用于情况。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公布政府拨付的款项、物品的管理和用于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委会无权拒绝村民的公开发表要求。

村民的知情权不仅体现在村委会公开了征地的涉及政策,更是反映在征地款的管理和用于要公开透明。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或是公开欺诈信息,村民可以催促乡镇政府予以监督或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