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律师介绍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介绍 > 正文

企业厂房未审批,拆除不能一刀切!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01

专心征地拆迁的 北京史西宁律师 2021-12-28 18:00


点击 “北京史西宁律师” 关注我们哦!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很多企业主,同时具备以下情况,均有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政府招商引资的文件,也同意其在地上建造厂房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但后来确被执法局确认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且未予补偿。

面临如此情况,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从立法模式到实践操作者具体分析如下:企业遇上征地,必须考虑到企业建设年限、来源以及缘由,比如:当时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并有会议纪要,在政府许诺可以修建厂房的这种情况下进行修建和生产的,无法单纯确认为违章建筑拆除,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向警方建筑不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然有权向政府要求补偿。依据2008年1月1日月实行的《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需要考虑历史因素,不能一刀切以拆违促拆迁方式来进行。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涉及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类企业征地是可以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来主张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得出的维权建议如下:

1、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依法对涉嫌违章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2008年之前的无证且有历史年限的建筑是不能一刀切为违章建筑的。不属于违章建筑违法拆迁的要对其进行全面补偿;归属于违章的,要对其合法财产部分展开赔偿金。

2、找出当年的招商引资文件或者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当年的会议纪要,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3、对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行为申请复议或者必要驳回诉讼,追究拆迁方的违法责任。